彌爾論國家與社會權力的危險

WTF JRUIS BLOG PICS 2.001為什麼在政治哲學或政治性議題的許多討論中,國家與社會總是被預設成了只會欺壓善良的東西?國家與社會的面貌即使不是惡霸,也是個亦正亦邪的雙面刃,其箇中的理由是什麼?

追根究底,這跟我們所認為的社會的「本質」是什麼有關。但我們往往對於「國家」、「社會」或「社會權力」(social power)的本質這件事情的討論卻相對缺少。簡單來說,國家與社會真的那麼可怕嗎?

古典自由主義者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以提出「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聞名於政治思想領域,不過,有趣的是,正由於傷害原則引發的爭論太多,該原則的簡明又太過於有吸引力,以致人們往往忽略了,彌爾對於他所極力拒斥的壓迫個性的權威,包括「國家」與「社會權力」的著墨。在建立傷害原則對個人干預的正當性過程中,彌爾刻畫了其理論的對手-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利的本質與發展的圖像,並且分析了國家與社會權力干預個人自由所仰賴的諸主張。

現代社會裡,人們對國家、社會的干預往往有著正面或負面的假定,但理由卻不一定明朗,由此,就認識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的本質來說,彌爾自由主義式的觀點或許值得我們停下來稍作檢視。

本文便嘗試說明彌爾在《論自由》(On Liberty)中對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方面的一些看法,並整理一些反對意見。

 

對抗國家以及社會權力的原則

彌爾在代表性作品〈論自由〉裡,他力主一項「簡明原則」(simple principle):

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出自個人還是出自集體,其唯一正當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傷害。反過來說,違背其意志而不失正當地施之於文明社會任何成員的權力,唯一的目的也僅僅是防止其傷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論是身體的還是精神的,都不能成為對他施以強制的充分理由。

這個人稱「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的對手,就是彌爾在書中所指的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social power),以及社會權力擴張所導致的危險性,亦即,如果社會與個人的關係是處於社會大於個人的狀態,社會權力將會壓迫人類個性的多元開展,這正是彌爾所極力避免的狀況。他認為,人格的多元發展是人類幸福生活的必要條件,因此應該盡可能降低國家社會對個人的干預,把干預限定在相對狹窄且盡可能道德中立的範圍內,正是「傷害原則」根本關懷所在。

關於傷害原則,我們曾經有過一些討論,其影響力正如以賽・柏林(Isiah Berlin)所評論的,彌爾的自由理論對政治思想有著直接且永久的影響,不僅經常被人們有意無意的運用著,更影響著實際的政治主張。

但一個可能同樣重要的議題卻被忽略了,那就是我們經常逕自把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視為是危險的,這種說法的理由是什麼?我們是基於什麼理由來說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具有危險性?更進一步,我們還能問道,國家或社會權力大的話,個人就肯定會被壓迫嗎?答案其實並不一定,就如現代國家某個程度上都會借由要求政府干預個人自由或市場自由等來實現所謂「實質平等」,這同樣意味著彌爾眼中的國家或社會大於私人的狀況,但這時的國家還是危險的嗎?

正如前述,以上種種的問題,在許多關於彌爾的討論中似乎缺席了。本文試圖針對彌爾所謂的國家與社會權力及其來源做一番簡要地說明,以點出為什麼社會權力是危險的,此外,我們將進一步討論,彌爾對於社會權力的反對,在現代社會中是否依然合乎時宜,畢竟如果當今我們對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的內容與干預的正當性的理解產生了變化,那麼傷害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不是也應該重新評估了呢?

 

國家權威與自由的拉扯

彌爾試圖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件事。

在過去,政治實體大都是極權統治、威權統治或王權統治的寡頭政治體系,自由與權威的鬥爭只發生在人民與統治者之間。在這個階段,人民會透過鬥爭要求政府必須以某種方式約束自身來換得統治的合法性,反過來說,不合乎這些合法條件的統治者將會給予人民抵抗的權利。憲政制度的初步發展,也是為進一步限制政府權力提供助力。

隨著時代變遷,工業革命、中產階級興起等等的歷史事件,促使統治形式逐步地從獨裁與寡頭政治走向以自治政府理論為核心的民主體制。

民主體制意味著人民有權選擇由誰來管理一個國家,每個人依照自己的政治利益或觀點來投票,因此,某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我們選出來的代表們、領袖們是我們的代理人。在這個階段,政府宣稱主權歸屬於人民全體而非單一個人或團體,但不可能人人都投身於管理國家這件事情上,所以我們透過選舉代表人的方式,讓那些符合我們利益的人代替我們管理國家大小事,自治政府的形象於焉誕生。這一切聽起來很美好,但事情往往沒那麼簡單。

我們很快就會發現,自治政府的理論,並不涉及對個人自由的尊重。在社會上所存在的多種利益、偏好與價值觀中,那些支持者比較多的一派往往能在這場投票戰爭中獲得更大的勝利。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國家裡,反對課稅的佔大宗,那麼這些人自然會更樂意選擇那些同樣反對課稅的議員、立委或總統,這使得那些認為課稅多多益善的一派完全沒有發聲的可能。「多數暴政」因此形成了,多數人的聲勢浩大,少數人根本無法抵抗。帶來的後果就是國家成為了國內優勢價值觀的代理人,以公權力遂行壓迫少數人的政策,在這個情況下,民主不是理想中的「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而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壓迫少數」。

正是多數暴政的可能,使得自治政府理論不得不發展出憲法、基本權利等制度來限制政府的行為,自由因而成了少數人向多數人支持的政府所為的不公正行為的抗爭。

 

社會權力與多數壓迫

不僅多數決自治政府可能形成多數暴政,社會本身也會進行一種類似多數暴政的行為,這是彌爾更為感到憂心的問題。表面上來看,國家權威與社會權力的差異至少包括在手段上的不同,政府可以透過軍隊、警察或罰款等強制力或制裁來貫徹其命令,儘管社會並沒有這樣的權力,但還是有類似的方式可以達到差不多的效果,例如道德批判、輿論譴責等方式讓「不符合其心意的人」乖乖就範,只不過,成效比起國家直接開單罰錢可能相對薄弱一些。

社會權力一直都存在於人類社會之中,但隨著交通與通訊技術的發展,多數人的偏好與習俗逐漸擴張了他們的影響力。從而,現代社會中,人們不僅要對抗國家權威的壓迫,還得抵抗大眾輿論日漸增強的力量,這種力量甚至可能高於國家的立法:

因此,防範官吏的暴虐不再是問題:他們需要防範的是作威作福的言論與意見。社會用非民事的懲罰手段把意志與命令強行加諸於眾人身上,還得約束或阻止某些人越軌的行為,以及強迫人們接受他們自以為是的生活方式。

彌爾承認,人的行為不可能全然自由、毫無拘束,毫無拘束的絕對自由並非自由,因此,人們大多都願意接受國家合法權威與社會權力有限度的干預,但到底國家與社會的干預限度何在卻是個始終難以回答的問題。既然個人與群體間必須協調出一定的界線,如何在個人獨立性與社會控制間找到恰當的平衡,便是彌爾自由理論的首要任務。

 

多數暴力的根源

無論是透過政府的力量還是社會自己去實行,「多數暴力」成了自由主義所懼怕的對象。自由主義者認為這些國家與社會權力會壓迫每個人獨特的個性、消弭個人多樣發展的機會,而這種人人在各方個面都整齊劃一的結果,最終只會造成更多的不幸,例如,我們無法期待這種社會會產生出開創性的見解、獨到的生活方式,對真理的追求也會因為社會多數意志的壓迫而無法實現。

但為什麼國家與社會中的「多數」都會變得暴力呢?就算我們認為社會上會存在著多數人支持的價值觀,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仗著優勢的支持就會欺負少數人。

彌爾認為,國家與社會之所以會以多數暴力的形式壓迫他人,主因在於人類所具有的一種自然傾向,那就是我們不僅喜歡跟那些偏好、個性與生活方式相仿的人相處,更喜歡要求別人聽我們的。人性傾向於將自己的偏好加諸在他人身上,我們喜歡人們依照我們的喜好行事,因此,大多數人對於某件事情形成一定的想法以後,那些不遵照這些想法生活的少數人,就成了眾矢之的。

那麼人們的偏好又是從哪裡來的呢?除了個人的感情,人們更仰賴於對習俗的不懷疑與上層階級的好惡,人們不僅不懷疑習俗的合理性,還推定了習俗帶來的強制是正當的,此外,人們往往崇尚上層階級的偏好,上層階級喜歡什麼,他們就喜歡什麼,反之皆然。

彌爾的傷害原則就是試圖要排除掉這種情況所帶來的壓迫與危險-沒有人比行為人自己更有能力夠決定自己想要做什麼,每個人都是自己的利益的最佳決定者,除非他的決定造成了對他人的傷害,不然,沒有人有權利干涉他。

 

權威不一定是危險的

彌爾從統治形態與社會的轉變到多數暴力的根源,提出了他對於限制國家與社會權力的理由,那就是很多時候,多數人價值所支持的干預不僅只是一種喜好問題,更難以符合個人的福祉。每個人都應該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而除了造成傷害外,每個人都是他自我決定的最佳判斷者,沒有人能代替他做出決定。某個意義上來說,彌爾的自由觀是將自主決定與個性的多樣化與個人的人格等而視之,並認為個人自由應該獲得絕對的保障。

但這種個人自由絕對保障的觀點,顯然不是人人都買帳,連自由主義者都不一定支持。哈特(H.L.A. Hart)在評論傷害原則時,認為現代社會的快速變化削弱了個人自主決定的能力,這意味著傷害原則並須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讓國家能夠在一定的限度內,基於家長主義的立場干涉個人決定,亦即,哈特的批評要求彌爾對家長主義式干預給予更多權力,賦予國家與社會更大一點的空間來干預個人決定。更不用說,從彌爾的理論內部,也可以發現彌爾雖然堅持他所謂的絕對個人自由,但其實在許多地方都可以看出彌爾試圖在「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相互衡量的痕跡,這意味著彌爾所謂的絕對個人自由其實沒那麼絕對,自由依舊必須與公益放在一起考慮,只不過彌爾最終選擇了個人自由而已。又或者如拉茲(Joseph Raz)在關於權威的論述中,認為存在能夠為人們衡量利害的正當權威,對個人的干預並不總是壞事,甚至人們還因此有了額外的服從理由。

相對的,例如被歸於保守主義的派翠克・德夫林(Lord Patrick Devlin)批評彌爾的論點,認為將法律強制限制在物理性傷害上,而排除貫徹社會道德判斷的可能,只會帶來社會團結的崩解。儘管如德夫林一樣的保守主義者並非都主張全然信任政府與社會,但基本上會認為,彌爾過度擔憂國家與社會帶來的威脅,畢竟有許多時候,干預個人自主決定對於個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是正常且帶有好處的,過度強調絕對的個人自由只是杞人憂天,同時,他們也都反對彌爾以「簡明原則」來解答權威與自由的關係的企圖,史帝芬與德夫林都認為權威與個人自主間的調和都是在個案中協調而來,沒有一種絕對的唯一的答案。

 

結語

我們該如何看待國家與社會對個人自由決定的干涉,彌爾對於國家與社會的干預是否真的太過杞人憂天了呢?托克維爾在《民主在美國》一書中,儘管對於美國的平等主義多有讚揚,但也記錄下了其實許多文化與道德影響並非來自社會平等的觀念,而是來自中產階級的價值觀,這某程度上反映出了彌爾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

國家與社會在大多數時候都是我們所無法脫離的,你如何看待國家、社會與群體,某個意義上就會體現出你如何看待界定個人與群體的關係,儘管這並不是個簡單的問題,但顯然會是個關乎個人幸福的重要議題。

 

參考資料

H.L.A. Hart (1963), 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ohn Stuart Mill (2003), David Bromwich and George Kateb ed. On Liber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Jonathan Riley,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Mill On Liberty.

Martin Golding,廖天美、結構群譯(1991),法律哲學,台北:結構群。

Patrick Devlin, Enforcement of Morals.

Ronald Dworkin (1978),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