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彌爾(一)-一個不一致的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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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約翰・斯圖亞特・彌爾(John Stuart Mill)著名的〈論自由〉(On Liberty)一文裡,他堅持將一種自由優先性的論證建立在效益主義基礎上:

對於任何與效益完全無關的抽象權利概念,即使有利於我的論點,我也一概棄而不用,因為我把效益視為一切倫理問題上的最終歸宿。

但有趣的是,效益主義本身似乎不太歡迎他的看法,或者說,以邊沁(Jeremy Bentham)與奧斯丁(John Austin)這兩位著名的效益主義者的理論來看,自由並沒有彌爾所以為的那麼了不起。

彌爾的自由學說與效益主義間到底能不能好好相處,其實是近年來許多彌爾研究者間經常討論的問題,也是大多數時候,被彌爾的讀者所忽略的問題-我們似乎毫不考慮地接受了,一旦言論思想跟行動都自由了,一旦每個人都被容許過自己想要的生活,大家就能過得好。

「我覺得不行」效益主義者顯然會這麼回答你。

或者反過來說,你如果這麼想,那麼效益主義者可能覺得你這玩笑開大了,可能需要退回罰寫最大幸福原理一百遍。

那為什麼天才如彌爾,還會講什麼「我覺得其實可以」這種話呢?彌爾他爸是邊沁效益主義的信徒,彌爾從小就跟邊沁、奧斯丁這些名家一起混,更不用說彌爾的所受的虎爸嚴格教育,讓他在大家都還在玩沙的年紀,就能用希臘文寫書。

要回答這個問題,要求我們重新審視對〈論自由〉的詮釋。

如果這些詮釋代表著不同的人格,人們也會感到訝異,原來這世界上有著「兩個彌爾」。

 

最大幸福原理

一種觀點認為,彌爾其實只是個東拼西湊的思想家,有點邏輯錯亂,有點自相矛盾。這點正體現在彌爾為什麼可以一邊當效益主義信徒,一邊大聲說自由超重要。

對這一觀點的支持者來說,彌爾的自由學說不僅本身前後矛盾,連帶跟彌爾的其他著作之間也存在許多矛盾之處。但就本文的目的來說,就單單談他與效益主義間不相容的關係也就夠了。

效益主義認為,一項可以實現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行為或決定,就是應該去做的。這項「最大幸福原理」,指出了效益主義關注人們「快樂」與「痛苦」,並將快樂的提升視為一項道德指標,從而拒絕所謂自然權利、自然法這種「踩在高蹺上的廢話」(nonsense upon stilts)(邊沁語)。

效益主義者認為,正是因為他們只關注趨樂避苦,因此他們存在兩個方面的優點。

其一,他們實現了一種平等,因為他們考慮所有人的快樂,而不是只有少數人的歡愉,用邊沁的話來說,就是每個人都被算作一份,沒有人被算成多一份。

再者,效益主義的論點也可以將各種決定化為實證與科學的計算,因此,我們可以不用再聽到:
「因為我是天子,所以我不用跟你們這些路人一起排隊」、「因為天賦人權,所以我主張沒有人可以管我」,前面的主張大家很明顯可以看出問題,但後面的這項天賦人權論,生活在現代接受人權信仰下的我們可能就會覺得哪裡怪怪的。這源自於效益主義認為所謂人權啥的,大抵都是模糊不清的政治主張,唯有鐵錚錚的苦樂計算才是正解;他們反對模糊不清的概念大亂鬥,不支持大家嘴巴上講權利但其實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至少邊沁這麼覺得)。總之,一切就歸給效益計算不就好了?一翻兩瞪眼,誰對誰錯高下立判,沒話講。

上面這些大概就是效益主義者的「理想」,現實上做不做得到,那就是後話了,我們姑且擱置這個部份,回到彌爾的自由學說來。

 

拼湊者彌爾

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彌爾面對的問題:

如果說世界上存在一種藥,只要吃下這個藥大家都會過得很開心,那麼政府能不能要求大家都吃這個藥呢?

對於這些例子,大家多少都會覺得「怪怪的」,但從效益主義的觀點來看,這大抵是人們道德感作祟。當然,嘗試解決這種道德衝突問題的修正版效益主義還是有的,但彌爾在〈論自由〉的做法顯然更奇特。

那就是他試圖藉由主張「自由優先性」來回答這些問題,他認為:

「品格的多種類型對個人對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在人性向無數的和衝突的方向發展上給以完全自由,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他在〈論自由〉中的任務就在於主張自由對個人乃至社會帶來的好處,並且藉此反對道德主義與家長主義對個人自由的干預-這就是彌爾提出傷害原則的本意。

如果以彌爾的論點來檢視上述的例子,很顯然的,彌爾應該會反對政府用這種方式干預人民,因為人們有權自主選擇想要的生活方式,這不是我們任何人能幫他決定的,就算我們認為,餵他吃快樂藥,他就能夠天天都很高興,但我們也因此剝奪了他的自主權以及壓制了多樣個性的形成,而這對於一個社會來說絕對不是幸事。

大家看到這裡應該都覺得有道理,但仔細一想,就會彌爾其實根本沒有回答問題,反而製造了更多問題。

彌爾以效益主義為基礎主張自由,若單純意在說明自由的重要性那就算了,偏偏彌爾所要主張的,是自由存在優先性,是有「內在價值」的事物,換言之,就算存在一種絕對的方式可以促進全人類的永久快樂,只要這種方式與他所捍衛的自由相衝突,那麼抱歉,自由最大,這種方式就是不對的。

這種論點根本不會被效益主義接受。對於效益主義來說,自由的價值只在於效益的多寡,在排除外界道德考量的情況下,自由要作為一種權利或是一種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而存在於效益主義之中是不可能的。簡單來說,效益主義並不接受有任何絕對性因素可以干涉效益計算,所有因素都是受到考量的,因此沒有事物有特殊的價值,即使是自由也只有工具性的價值,最終都要服膺於普遍福祉的要求。

堅持效益主義,但卻主張一種阻止效益的自由優先性主張,這就是彌爾在〈論自由〉中備受指責的一項問題。

當代論者如以賽・柏林(Isaiah Berlin)便認為,彌爾自由理論的論證與效益主義間完全無法維持一致。在〈論自由〉中,彌爾所支持得人性觀與自由理論,脫離了效益主義的教誨,只留下了效益主義的空殼這樣一個名不符實的東西。

彌爾一邊捍衛自由,另一面卻又支持與他立場截然相反的效益主義,這一要不得的衝突,導致了他整個自由學說的不一致。事實上,19世紀的公認觀點認為,彌爾至多是一位過渡期的思想家,以致於在社會與政治問題上未能揭示出一套融貫的學說與論證,即使至多建立一套折衷理論,也顯然是失敗的,這一觀點也受到現在一些理論家的支持。

 

彌爾與人生的目的

彌爾自由學說與效益主義間的不相容,與彌爾對人性以及效益主義改觀有所關係。

追溯彌爾的成長與教育,都在他父親詹姆士・彌爾(James Mill)的精心設計之下完成。

由於詹姆士極為尊敬邊沁(Jeremy Bentham),他接受了邊沁關於教育方面的意見,因此,在彌爾從小教育中,排除掉邊沁貶為無用感情的藝術與詩,代之以各種分析、歷史與科學的材料。緊鑼密鼓的學習使彌爾的教育程度領先了同代人數十年,但隔離且偏食的教育與老彌爾陰晴不定的教導方式,無意中也培養了小彌爾個性自貶的傾向,結果就是讓彌爾在二十幾歲時引發他所謂的精神危機,並多次復發。但也觸發了彌爾重新思考過往維護的思想與信念,讓他對過去篤信不疑的效益主義「普遍幸福」(universal happiness)的論點有所質疑。

許多論者認為,〈論自由〉一書對人性的理解,其實是彌爾對效益主義信仰的反彈。

柏林指出,彌爾所謂的幸福是複雜而不明確的,他將構成幸福的要素歸諸於多元性、多樣性與複雜的人生,包括了自我實現、個人的獨特性,並且極力拒斥權威、習俗與輿論所施加於人的毀滅性壓力,反對狹隘的心智與齊一的標準,這與邊沁等人的效益主義傳統有很大的不同。

彌爾對人類的觀點直指了效益主義的侷限,傳統上效益主義往往以為人類的幸福只是單純的計算,僵直的判斷普遍幸福,甚至把自由貶為一種促進最大限度快樂的工具價值,最終指向一種冷漠無情的目標,以至於被嘲諷為「寧做一隻快樂的豬,不願當一個憂鬱的蘇格拉底」。但彌爾主張個體間對幸福的理解是複雜而不明確的,包含著許多不同且不一定相容的目的,讓人們自主選擇並以自己的方式追求這些目標所實現的多樣性,便是人與社會的幸福所在,因此自由本身就是有價值的。

不過,對於彌爾的人性觀的批評則指出,彌爾的人性觀過度理想化,他對人類幸福的考慮往往侷限在精神方面,卻沒有考慮到現實中存在的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柏林認為彌爾似乎無法反駁,在一個毫無私人生活與個人自由的、完全社會化的世界中,大多數人們就會感到不幸,或者說,犧牲他人、獵巫行動儘管不理性但若足以滿足大多數人的快樂,憑什麼理性的人比非理性的人更應當獲得目標的滿足?

結語

看到最後,有人或許會問,彌爾主張自由優先,又主張效益主義,這兩種主張相衝突,會帶來什麼後果?有這麼嚴重?

的確是很嚴重,因為一旦這項衝突無法化解,那麼彌爾一整本〈論自由〉想主張的捍衛自由的主張,說穿了就只是空話一場,效益主義將會直接跳過他的自由學說、傷害原則,取代彌爾的論證,成為唯一的判斷原則。

此外,批評者也指出,由於彌爾始終沒有合理的理由來賦予自由相較於效益主義原則的優先性,並忽略了自由並非總是人類幸福的重要因素,因此,若彌爾堅持自由的優先性,便無異於將某些生活方式排除於幸福生活以外,是在鼓吹與施加一種特定的生活理想,甚至是一種道德極權主義的論點,大大的背離了自由主義的立場。

本篇提到的論點大大的風行於19世紀,在當代也有如柏林這樣的著名思想家支持,但近十幾年來,學界興起對彌爾的重新評價,他們扭轉了過往認為彌爾是個理論不一致、東拼西湊的思想家的看法,轉而認為,彌爾透過在諸多著作中的一連串理論,最終在〈論自由〉中集其大成,這一觀點,我們將在下一篇繼續討論。

 

參考資料

Berlin, Isaiah(1991)John Stuart Mill and the Ends of Life, in John Gray and G.W. Smith Ed. J.S. Mill On Liberty in Focus, pp.131-161.

Berlin, Isaiah ,陳曉琳譯(1986),自由四論,台北:聯經

Gray, John. (1996) Mill on Liberty A Defense. 2nd Edition.  London:Routledge.

Mill, John Stuart, John Gray and G.M. Smith Ed.(1991) On Liberty in Focus. London:Routledge.

Mill, John Stuart.,孟凡禮譯(2013),論自由,台北:五南。

Mill, John Stuart.,吳良健、吳衡康譯(2007),約翰・彌爾自傳,台北:大塊文化。

Riley, Johnathan.(1998)R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Mill on Liberty. London: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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