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治理是可能的嗎?-霍布斯的挑戰

hobbes and the rule of law.071

# 20201020 潤飾文句

「法治」(the rule of law)係指以法律對國家行為事前設定一個正當性標準,餘下似乎只是對於具體內容有所爭執。但霍布斯(Thomas Hobbes)點出了關於「法治」本身的一項重要問題:如果我們要將主權者放置在法律之下,那麼不們就不得不再設一個凌駕於主權者的審判者,又為了將審判者放在法律之下,我們又得設置另一個更高的審判者,以此類推,我們將永無止境的循環下去。霍布斯提出此一無限退後的論證,對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法治理念帶來一定的挑戰—會不會法治只是我們徒勞無功的想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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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解釋法律嗎?-正當性的辯論(一)

judges and law.064

法官可以解釋法律嗎?這個問題即便是現在仍不免讓人感到有些困惑,因為法律是由具備民意正當性的立法機關依據相關程序制定的,但法官不是選舉而來的,即便是我國的大法官也只有間接由立法院同意而已,那麼我們讓沒有民意正當性的法官解釋法律、詮釋法條的內容為何,不是很奇怪嗎?如果法官對法條的解讀超出立法者的本意的話,法官不就是以司法權僭越了立法權、破壞了權力分立了嗎?諸如此類的問題,困擾著許多法學家,其核心就是在問「沒有民意正當性的法官能否或者說在什麼程度上能夠解釋法律」的正當性問題,以下我們就來談談這個正當性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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