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020 潤飾文句
「法治」(the rule of law)係指以法律對國家行為事前設定一個正當性標準,餘下似乎只是對於具體內容有所爭執。但霍布斯(Thomas Hobbes)點出了關於「法治」本身的一項重要問題:如果我們要將主權者放置在法律之下,那麼不們就不得不再設一個凌駕於主權者的審判者,又為了將審判者放在法律之下,我們又得設置另一個更高的審判者,以此類推,我們將永無止境的循環下去。霍布斯提出此一無限退後的論證,對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法治理念帶來一定的挑戰—會不會法治只是我們徒勞無功的想像而已?